“根据双方当事人委托指定,本案……置于互联网不公开、不开庭审理……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居间签订了《借款协议》……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调解协议》,对还款时间、利息及逾期利息作出约定……”看着面前的几份《湛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椒江法院执行局的项法官陷入了沉思。很明显,这是典型的适用“先予仲裁”的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在网上签订《借款协议》的同时签订《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中对仲裁事项作出约定。之后,出借方会在很短的时间内申请仲裁,仲裁委在双方尚未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作出预设性裁决:“被申请人若……申请人有权要求……”。这样,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出借方就可直接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从上文裁决书的内容来看,仲裁委只是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作了确认,在仲裁过程中并没有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法定的基本程序权利。而且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真实的履行情况也不明确,难以确定借款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一部分还款、付息义务,需要执行的金钱给付具体数额无法确定。项法官分析后认为,这样的“先予仲裁”,执行标的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执行申请。
但该类“先予仲裁”案件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对其应否执行的问题,法学界众说纷纭,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各异,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项法官从另一方面考虑,这类新型仲裁方式目前已得到银行、基金公司、网贷平台等诸多机构青睐,并作为创新之举为湛江仲裁委所着力推广,故在执行过程中作出涉及申请人实际权益方面的认定时,需要更加明确的依据和更为严谨的论证分析。
正在项法官踟蹰时,一个重磅消息传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经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仔细读过这份具有极强针对性的文件后,项法官安心了。文件明确表示:“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6月12日,椒江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规定,依法驳回了6起“先予仲裁”案件的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