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本院对罪犯陈某伟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陈某伟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三个月。”临海市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伟眼看再过两天,其缓刑考验期就将满期,但因其拒不参加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名点验活动,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后仍不改正,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离开临海市辖区外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近日,经临海法院审理裁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临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沈思告诉笔者,今年21岁的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伟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0日被临海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缓刑考验期和社区矫正期限被确定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临海法院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将陈某伟交由临海市司法局桃渚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
今年2月2日,陈某伟在明知应当参加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点名点验活动的情况下,却以“家里没有汽车,我不可能走路去报到”为由,未按台州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要求,准时到桃渚司法所接受台州市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点名点验活动。由于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主观上抗拒监管,且态度恶劣,2月6日,经临海市公安局批准,陈某伟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随后,桃渚司法所对其实施佩戴电子脚环进行电子双重监管。
5月5日,陈某伟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且明知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临海市范围的情况下,私自外出至宁波办事和游玩。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临海市司法局提请法院裁定,对陈某伟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临海法院经审理,对陈某伟作出了上述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