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海桃渚一辆电动车因闯红灯与机动车相撞,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严重受伤。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视频监控分析,初步认定电动车驾驶员张女士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6月22日《台州日报》)。
出了事故,理应谁违规、谁担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往往被判定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机动车驾驶人出于理赔方便等考虑,一般也都认同这样的定责。这么做,看似是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一定程度上却是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纵容。
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安全,是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责任。法律面前也并没有强弱之别,只有守法与违法、合法与非法的区分。闯了规则的“红灯”,就要负起相应的责任,接受一定的处罚,唯有如此,才能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事实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更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处于这样的“弱势”,遵纪守法才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如果一味地偏向所谓的“弱势”一方,只会让他们的守法意识更加薄弱,逃避该负的责任,不及时接受教训,最终害人害己。严管才是厚爱,“负全责”的事故认定,看起来不留情面,实则是对生命的最大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