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扯、撕咬、动刀,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李某甲一家人无所不用其极阻碍执法。5月22日,椒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甲、李某乙妨害公务一案,被告人李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今年2月17日,大年初二,前所边防派出所民警邵某一大早就来到所里值班。早上7时13分,他接到指令:有人举报椒江区前所街道某村有人在无证销售鞭炮。邵某与值班协警蒋某、周某马上赶往报警地点。
7时20分左右,邵某等人赶到现场,发现确实有人在村里卖烟花。空地上摆放了20来箱烟花爆竹,周边围了不少人,一名男子(李某甲)正在兜售。经询问得知,该男子没有合法销售烟花的证件。于是,邵某告诉他,他的行为是违法的,民警需要对他的烟花爆竹进行扣押,他本人也要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正当民警忙着搬运烟花爆竹的时候,一名脸上有疤的男子(李某丙,另案处理)边骂边冲过来,从背后用力推了一下协警周某。邵某和蒋某见状,连忙跑去制止。但这时,李某甲和他的妻子冲过来拦住了他们。人群中又冲出一个戴黑色帽子的男子(李某乙),加入“混战”。
李某乙比较冲动,拉扯的同时还打了邵某几拳。邵某转而控制李某乙,李某乙反抗非常激烈。被抓住后,他用嘴去咬邵某的手,见邵某还不放手,就从兜里拿出折叠刀在邵某手上割了一刀,刀口很深并有大量出血。邵某下意识松手后,李某乙转身逃跑,刚刚跑了十几米远,就被追上来的邵某等人抓住,但是在李某甲等人的阻拦、拉扯下,他还是趁机逃离了现场。事后经鉴定,邵某左手背部创口达4.5cm长,其损伤已达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两被告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两被告人分别有自首、赔偿等从轻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