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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一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罚24.9万元

2018-06-11 17:31:03  来源:台州日报   作者:陈 俐 冯渊璐

世界环境日前夕,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对某制漆有限公司作出的24.9万元处罚决定。

该制漆公司位于路桥区桐屿坝头工业园区。2017年2月,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其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就排放大气污染物。同时,该公司的水性涂料贮存罐罐底发生破裂,部分涂料泄漏至南官河。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4.9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生效后,由于该公司未主动缴纳罚款,该局向路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路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制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裁定准予执行。

为确保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到实处,路桥法院行政庭建立高效审查机制,对环保非诉行政案件做到即收、即立、即审查。同时规范审查程序,注重合法性审查。案件准执率为100%,平均审查期限为1天。同时,该院推行“裁执分离”机制,即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该院审查后,裁定由环保部门负责执行。

对由该院执行涉及金钱罚的环保非诉案件,则建立“执行威慑”机制,适时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通过威慑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比如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全面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通过“黑名单”征信系统限制银行贷款,通过被执行人失信系统,限制高消费活动等。2017年至今,路桥法院受理环保非诉执行案件30件,执结28件。

责任编辑:余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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