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纹螺含有生物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严重的可危及生命。2012年卫生部就发布通知,要求禁止销售和食用织纹螺。
明知禁止销售,但菜场小贩杨某、酒吧负责人朱某、厨师吴某等人为了利益,顶风作案。
临海古城街道一农贸市场水产经营户杨某,从2014年年初起,采购“螺”后放在摊位上销售。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他和家人获知“螺”有毒系禁止销售后,将之前采购的“螺”拿回家并私下继续销售。
2014年初至2017年3月,朱某和章某等四人(均已不起诉)合伙在临海市开酒吧,当时,酒吧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朱某授意酒吧厨师吴某,多次向杨某等人采购“螺”,然后加工好卖给顾客。经查,杨某等人销售给该酒吧“螺”至少有37公斤。
2017年3月1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该酒吧厨房内扣押散装“螺”7.69千克、成品“螺”一盒0.1千克。当日及次日,工作人员在杨某家中先后扣押散装“螺”21公斤和41.68公斤。经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验,上述查扣的“螺”均属织纹螺。
最终,临海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近日,杨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朱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吴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此外,禁止杨某、朱某、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